《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运行管理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重点实验室实行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任期五年。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人员工作安排、经费开支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以及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安全保卫等事项。
三、科研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开放基金主要来自省政府拨发的研究经费,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致力于为国内外研究人员提供研究平台。课题或研究工作结束时,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工作报告或论文。研究成果按协议规定为研究人员单位、或本重点实验室、或双方共享。
四、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条 经费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在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账,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及有关规定使用与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本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并确保各研究课题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办法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运行管理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