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设备由专人负责,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保养、更新以及对实验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2、实验室内要保持安静、整洁,室内不得放置与仪器无关的物品,禁止从事与科研、教学无关的活动。
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建立资料、档案和操作规程。实验室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专管人员应掌握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常规保养工作;非专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使用后要按要求认真记录并将仪器及所用物品恢复原状。
4、备用仪器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器材、办公用品等由实验室机房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详细的账目,入库及出库均应办理手续并登记。
5、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专管人员不能排除的故障,应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请专业人员修理。
6、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与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室内物品私自带出。
9、对于违纪并不服从管理者应予教育,对教育无效者应取消其实验室工作资格,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