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项目暂行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完善开放基金的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开放基金对“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为“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强化和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开放基金申请程序

1.开放基金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的研究方向或研究内容;开放基金课题申报应该至少有实验室组建单位的一名研究人员参加合作。

2.实验室于每年1月中旬发布下一年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开始接受申请申请者需填写《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3.实验室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申请,安排2名(含两名)以上同行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委员对每份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4、每年2月中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报实验室组建单位备案并由实验室发出《立项通知书》。

5.实验室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合同书”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执行《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及实验室组建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主要用于项目科研工作直接需要费用单独设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2.资助项目经费的 10% 作为实验室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申请受理评审、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及有关学术活动等开支由实验室主任掌握使用。

3.开放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将受聘为实验室兼职研究员,得到实验室相应的研究支持。

4.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旅差费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打印及发表版面费,成果鉴定、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

2) 小型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配件租用、购置和加工费等。

3) 办公费用:水电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仪器设备或实验场地占用费(来实验室工作者,由实验室按成本统一提取)。

5.下列费用不得列支:

1)实验室基建或改装费。

2)大型或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3)特支费。

4)研究人员所在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

6.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执行,每年应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科研成果汇报,实验室将会同实验室组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不同形式的中期检查。

7.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8.开放基金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使用。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课题,可分阶段申请。基金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项目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留作实验室公用。

9.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经费决算表》,上报实验室和实验室组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三、项目验收条件和成果管理

1.开放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应以实验室“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或“Key Laboratory of Natural Disaster Monitoring, Early Warning and Assessment of Jiangxi Province”作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因项目负责人非正常变动等原因和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资助项目,作终止或撤消项目处理。

3.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项目结题报告,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指定的专家)组织评审和验收。

4.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产权双方共同拥有,有关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等均应标注“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受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所获得或产生的数据、图表资料、模式、文章(包括未正式发表的文章预印本)、技术报告等须同年终总结报告或结题报告一起提交实验室。

四、其它说明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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